按揭房父母出的首付,儿子还贷款,房产证上写有父母、儿子三个人的名字,那么该房产是父母、儿子三个人的共同财产。 你的第一个问题,如果离婚后? 你说的离婚应该是儿子结婚后与妻子离婚吧,不知道是不是这儿意思,如果是的话,那么对于妻子来说,这房产是属于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,妻子是没有权利来分割的,也就是说离婚妻子是不能分割房产的。

如果是儿子死了,在儿子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,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,配偶、子女、父母都作为第一顺序来继承儿子的那分房产,其中该房屋属于父母、儿子的共有财产,儿子只占其中的1/3,那么分的话,妻子只能继承整个房产的1/9。

如果只写儿子的名字,那么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,父母出的首付只能认为是对儿子的一种赠予,那么发生继承的话,就当成儿子的个人财产,如果是儿子死了,有父母和妻子个人继承1/3的房产。 下面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实务,你看看关于按揭房的审判 一、离婚诉讼中按揭房的处理 “按揭”方式购置商品房、汽车,已成为不少家庭购置大件财产的主要方式,但是,由于按揭贷款购房涉及到开发商、购房人、银行三方主体,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,作为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可能是夫妻的一方或双方等原因,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按揭房屋,逐渐成为难点。

根据购房时间和是否取得产权的区别,我们将离婚诉讼中出现的按揭问题分成三种情形,并针对这些情形对按揭房的处理逐一提出以下倾向性意见。

(一)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,婚后共同还贷,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,离婚时,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21条规定,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,当事人协商不成的,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。

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,当事人如果有争议,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(二)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,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,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。

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,在婚前取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产权证,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。

同样,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。

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,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。

也就是说,该方是否于婚前已付清房款、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,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。

婚后的共同还款行为,属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况,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,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,应当予以返还。

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,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,在离婚分割财产时,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,剩余未归还的债务,为其个人债务,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,应当予以返还。

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,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,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,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,同样,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。

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,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,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,也应一并考虑,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,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。

(三)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按揭购买房屋,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,婚后双方共同还贷。

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共同债务。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,可以按照《婚姻法》解释(二)第20条的规定处理,即:1、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,应当准许;2、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,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3、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,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。

三个儿子结婚时父母分别给盖的房子,是不是三个儿子的共同财产